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稽查期间内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辣椒籽粉,申报商品编码为1208900000,共涉及报关单5票,统计人民币价共计约176.93万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等资料,经归类认定如下:该5票报关单所涉及辣椒籽粉,产品实际用途为调味香料,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0904220000。原申报商品编码1208900000退税率为13%,0904220000出口退税率为9%。但是据出口退税主部门胶州市税务局复函,经碾磨的辣椒籽粉退税率为13%。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辣椒籽粉生产工艺实际为碾磨工艺。5票报关单对应货物税务部门实际依照13%退税率予以退税。据此当事人存在辣椒籽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统计行为,但该申报不实行为不影响出口退税。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简易归类认定书、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