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7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艾粉香2票,申报数量均为223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741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均为1950720美元。
经查,该2票货物实际出口总价均为人民币1950720元,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211903999(出口退税率9%)。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F1层)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