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黄金矿砂36627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616900001,申报CIF价格792388.35美元。经海关查验、检测、归类认定,上述货物砷含量3.94%,应归入商品编号2616900009,与申报不符。因上述货物系公式定价商品,当事人最终提交的结算价格为633457.28美元。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为人民币592800.73元。
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黄关缉告字〔2025〕20号)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听证。经听证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告知的拟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F1层)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