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7月16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化纤布,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经查验,化纤布申报数量60241米,实际装载25274米;化纤布申报数量62378米,实际装载45650米。化纤布实际装载共短少51695米,短少部分货值566041.16元人民币。经调查,当事人未对实际装载货物进行检查,多报少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六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金华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