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铬精矿”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4-02 23:02:55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9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铬精矿”,申报商品编码为2610000000(关税0%,增值税13%,监管证件代码A,检验检疫类别M)。经查,实货为铁矿,商品编码为2601111000(关税0%,增值税13%,监管证件代码7A,检验检疫类别M),需自动进口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978181.0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41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