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钦州港关、新港海关、京机场关申报出口黄腐酸钾、腐植酸钾共计26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983550千克,申报总价625297.24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105909000,出口退税率为0,需出口商品检验,实货价值人民币3205862.71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伪报商品编号逃避商品检验,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