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出口石墨垫片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4-02 23:16:25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石墨垫片3700片,申报商品编号380190909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重量879.4千克,申报CIF总价人民币73200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项下,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向海关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后当事人将许可证件补办完毕,减轻了危害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319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