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7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其中共有12台货物申报品名为旧模切机、申报商编为8441100000。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12台货物实际品名为旧凸版印刷机、实际商编为8443150000,进口时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上述12台旧凸版印刷机价值共人民币879417.0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检测报告、价值计核证明书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