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购物袋”共18800个,申报总价为752950美元。经查,上述 货物实际总价实际为752950日元,实际货物价格与申报不符,导致可能多退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案值为人民币489.14万元,影响出口退税数额为人民币 63.59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报关单、装箱单、增值税发票、企业报告、查问笔录 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是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