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汽车减震器用衬套、汽车减震器用配重铁块,共计12889.5千克,其中汽车减震器用衬 套185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801000(出口退税率:13%),汽车减震器用配重铁块8900个 ,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19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10093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 发现,实际币制应为日本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