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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擅自出口瓷砖等商品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7 20: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8次

    2022年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查验发现异常,该单第9项申报出口“瓷砖”8750kg,实际出口8100kg;第14项申报出口“柜”11件,申报商品编码为940389900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9403609990,需报检未报检;另有地坪漆100kg、玻璃胶150kg、装饰画1件、浴室柜1个、纸制品80kg、粗砂石200kg、铁架100kg、清洁剂50kg、空气炸锅1个、净水器1个、五金制品50kg未申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柜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13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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