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菲律宾铝制展架等货物。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汪汪队礼品盒582个,价值人民币489.85元,且上述货物属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拥有的“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的复制品。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著作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汪汪队礼品盒,其作品的使用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汪汪队礼品盒582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