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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冻鲭鱼、冻鱿鱼肉、冻鱿鱼花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21:27: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69次

    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期间,当事人出口的冻鲭鱼、冻鱿鱼肉、冻鱿鱼花等10票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其中,2017年5月12日和2017年7月21日,当事人出口2票冻鲭鱼,申报商品品名均为冻鲭鱼,商品拉丁文名均为Pneumatophorus Japonicus,申报总价合计207062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3540000,经海关归类,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3899090;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期间,当事人出口7票冻鱿鱼肉,申报商品品名均为冻鱿鱼肉,商品拉丁文名均为Loligo,申报总价合计1812921.6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7439000,经海关归类,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7431000;2017年8月21日,当事人出口1票冻鱿鱼花,申报商品品名为冻鱿鱼花,商品拉丁文名为Loligo,申报总价2760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0307439000,经海关归类,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7431000。

    2019年11月29日和2020年3月2日,当事人出口2票冻鱿鱼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申报商品品名均为冻鱿鱼,商品拉丁文名均为Loligo Spp,申报总价合计402975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7439000,经海关归类,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7431000。

    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当事人出口24票冻鱿鱼花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申报商品品名均为冻鱿鱼花,商品拉丁文名均为Loligo,申报总价合计73814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1605540000,经海关归类,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7431000,造成多退出口退税172.930373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一)《归类专业认定书》、企业报告、工艺流程图等材料;(二)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企业提供的《2017.4.21-2020.4.20期间申报HS编码错误统计表》;(四)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材料;(五)海关企业信息综合系统调取的公司登记信息;(六)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编码出口征退税率的函、从出口退税咨询网调取的出口退税率相关材料;(七)宁德市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对福建乐吉福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评估核查情况的函》;(八)查问笔录;(九)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2021年6月22日,我关将宁德关缉告字[2021]001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我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经复核,我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意见。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17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出口冻水产品商品税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其中,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期间,当事人出口10票商品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出口2票商品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当事人出口24票冻鱿鱼花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1.9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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