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板等。经查,夹带家具G-21a框为5件,应归入商品编号为9403509990;休闲椅R-23为1件,应归入商品编号为9401619000;围炉茶炉平柜C-39为1件,应归入商品编号为9403609990;臂弯椅R-41为3件,应归入商品编号为9401619000;大木浴缸为1件,应归入商品编号为4421999090。货值共计FOB4800元人民币。当事人未报检上述植物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