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冻鱿鱼肉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3 12:33: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19次

    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向海曙海关申报出口冻鱿鱼肉,申报商品品名为冻鱿鱼肉,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商品拉丁文为Todarodes Pacificus,申报数量为27000千克,申报总价为25.65万美元,统计人民币价格为176.0216万元,申报商品编号0307431000,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7439000,上述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

    以上行为有1、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加工工艺流程、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海关归类违法嫌疑处理告知书; 3、查问笔录;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其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21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