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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纸礼花等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08 00:15: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2次

 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夹子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3924900000等。经查验,货物 实际为塑料夹子、空气清新剂、樟脑丸等,其中空气清新剂、樟脑丸、纸礼花等货物未申报 ,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 3307490000、2914291000、95059002000等。空气清新剂、纸礼花经检测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空气清新剂、纸礼花价值人民币14422元。樟脑丸、 汽车香水须经法定检验 ,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樟脑丸、汽车香水价值人民币522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人工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空气清新剂、纸礼花等货物未申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当事人出口樟脑丸、汽车香水等货物未申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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