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全自动转塔测试系统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2:38: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8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全自动转塔测试系统9台,具体为:

    1、2021年6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全自动转塔测试系统1台,申报商品编码8479899990,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总价119000美元;

    2、2021年8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全自动转塔测试系统3台,申报商品编码8479899990,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总价357000美元;

    3、2021年9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全自动转塔测试系统5台,申报商品编码8479899990,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总价595000美元。

    经归类认定,上述设备应归入8422400010(该商品编码关税暂定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3%,)与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8479899990(该商品编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存在税差。经海关税款计核,漏缴税款39.220529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财务记录复印件、当事人企业及设备使用单位情况说明、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全自动转塔测试系统9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