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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铁皮打包袋税则列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8:18: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7次

    2022年9月19日,温州海关状元岙监管科根据布控指令在对当事人2022年9月1日向温州海关申报出口的铁皮打包带,向海关申报的税则号列为7326191000、总数量为58000千克、总货值为77256美元,经温州海关综合二科认定该两项铁皮打包带货物的海关税则号列应归入7211230000。经对照《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2年)查获悉:海关税则号列7326191000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13%,而税则号列7211230000的商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上述行为可能存在影响出口退税的情节 经调查当事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格。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重庆经济技术 开发区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网页查询到的材料、《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2年版)有关的3页内容、产品质量证明书、情况说明、图片资料、综合业务二科归类知联系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未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所 列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

    当事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海关可以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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