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8421299090在一般贸易项下向海 关申报出口干燥瓶48130个,涉及13票报关单,申报价格11.000135万美元;2020年5月30日至 2022年4月1日, 当事人以商品编号8421299090在一般贸易项下向海关申报出口干燥瓶52585个 ,涉及13票报关单,申报价格10 .972375万美元。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干燥瓶应归入商品编号8415901000。在上述货物申报出口时间两种商品编号出口退税率相同,均为13%,且海关出 口监管条件也均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性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相关资料、出口退税率材料、稽查通知书、查问笔录、企业营 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 人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申报不实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2020年5月30日至 2022年4月1日期间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