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进口口内炎膏贴大正3150盒,申报商品编码为3005109000,申报总价为2627100日元。经归类认定,口内炎膏贴实际应归入3004909099,进口时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经查,当事人系金华综保区区内企业,为跨境电商客户提供报关、仓储、物流等服务。当事人在报关进口时,未对客户提供的口内炎膏贴产品成分信息进行审查,仅参考公司申报系统推荐的税则号列进行申报,造成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经计核,本案案值人民币146798.41元,涉案口内炎膏贴进口后一直存放于金华海关货物监管区,未予销售。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保税核注清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当事人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