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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健安喜珊瑚钙片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9:30: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0次

    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申报的一票100瓶健安喜珊瑚钙片(180粒/瓶,货值共计2860美元,折合 成人民币1.8326万元),当事人将其海关税则号列2106909019归类成2106909090,导致海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错误,且无法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查验记录单、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商品归 类核工作联系单、装箱单、发票、企业产品备案表及附件、进/出口货物在港(库)证明、 缉私案件应用系统查询的资料、2021年汇率表、202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复印页、企业营业 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且无法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的行为,违反了《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华人民共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第(三)项所列的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因进口含有濒危物种成分的货物被黄岗海关行政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46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

    当事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海关可以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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