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浦江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防飞散膜、紫外吸收膜,申报商品编号为3917320000(关税税率为6.5%)。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防飞散膜、紫外吸收膜”商品编号应为3917310000(关税税率 为10%)。当事人公司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7122.3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