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奶瓶、铁水杯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烧烤炉等,有申报不实情况。经查,当事人因管理上的疏漏,出口货物装柜错误,致使发生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情况说明、销售清单、银行交易截图、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