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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三次元影像测量仪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12:26: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3次

    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三次元影像测量仪1台,申报品名:三次元影像测量仪,申报商编:9031809090,申报原理:通过镜头CCD获取影像并通过信号传递到电脑中的软件系统,通过软件计算方式进行尺寸等合格与否的判定,申报原产国(地区):美国,申报总价:65000美元。
    经查,该商品为利用光学原理工作的仪器,应归入商编:9031499090,与申报不符。经计核,当事人上述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8.738303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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