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1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货物,该包裹项下的12盒沉香碎块未向海关申报。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12盒沉香碎块属于瑞香科沉香属沉香木中的沉香,沉香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申报出口时应提交允许出口证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2盒沉香碎块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根据你当事人提供的购买订单显示,上述12盒沉香碎块的成交价格为0.6823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情况说明、进出境电商查验记录单、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出口12盒沉香碎块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