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沙特阿拉伯一批戒指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图形)”商标的手镯700个、戒指500个;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手镯3300个、戒指520个;标有“CHANEL”商标的手镯600个、戒指600个;标有“Cartier”商标的手镯1150个;标有“ck”标识的手镯700个、戒指700个;标有“Dior”商标的手镯360个、戒指360个;标有“VERSACE”商标的手镯570个、戒指570个,上述货物合计价值4700美元。对于上述货物,“(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GUCCI(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CHANEL”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artier”商标权利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K”商标权利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VERSACE”商标权利人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均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手镯上使用的“(图形)”商标、“GUCCI(图形)”商标、“CHANEL”商标、“Cartier”商标、“ck”标识、“Dior”商标、“VERSACE”商标;戒指上使用的“(图形)”商标、“GUCCI(图形)”商标、“CHANEL”商标、“ck”标识、“Dior”商标、“VERSACE”商标,与权利人注册的“(图形)”商标、“GUCCI(图形)”商标、“CHANEL”商标、“Cartier”商标、“cK”商标、“Dior”商标、“VERSACE”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图形)”商标专用权、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GUCCI(图形)”商标专用权、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标专用权、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商标专用权、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K”商标专用权、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Dior”商标专用权、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VERSAC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图形)”商标的手镯700个、戒指500个;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手镯3300个、戒指520个;标有“CHANEL”商标的手镯600个、戒指600个;标有“Cartier”商标的手镯1150个;标有“ck”标识的手镯700个、戒指700个;标有“Dior”商标的手镯360个、戒指360个;标有“VERSACE”商标的手镯570个、戒指570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3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