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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遮阳蓬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4 17:20: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7次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塑料接头等3项货物。其中第二项为遮阳篷18899件,申报价格FOB461800.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61200,出口退税率为17%。经查,第二项出口货物实际为成套散件,包含起固定支撑作用的不锈钢管件、起连接作用的塑料制管子连接件及一整块遮阳篷布,可组成完整的遮阳篷,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出口退税率为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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