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9日至2014年7月23日向海关申报进境保税区仓储转口项下宝迪佳和芙乐丝护肤品33票,申报价格合计为FOB122561.38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10。
经查,上述货物中金鱼子产品含有鲟鱼子酱提取物,进境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无法补办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在2012年10月29日至2014年3月25日申报进境金鱼子产品时未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7月23日申报进境金鱼子产品未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综上,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