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申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票,货物品名骊兰古堡干红葡萄酒、玛歌红亭干红葡萄酒,数量160瓶,净 重87.3公斤,申报货物总价5964欧元。该批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未经检验即擅自销售了其中3瓶“玛歌红亭干红葡萄酒”,违法 所得人民币1224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口报关单、目的地检查通知、实验室报告、销 售记录及税款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