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10月21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2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铣刀(旧 ),数量共2342200件,总价共计2810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207509000。上述铣刀(旧 )入库后,当事人将剩余179332件存放于仓库。
2021年9月28日,我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当事人存放于仓库的179332件铣刀(旧)部 分存在明显折断、磨损等情况,同日,我关对上述货物取样送检。2021年12月31日,南京海关工业品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认定送检的铣刀(旧)属于固体废物 。2022年3月16日,我关将鉴别结论告知当事人,同日,当事人出具《退运申请》,认同鉴别 结论并申请退运上述货物。
2022年5月25日,我关对上述货物取样封存并再次告知鉴别结论,当事人于当日出具《鉴别 报告情况说明》,第二次声明对鉴别结论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 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经查,当事人原认为其进口的铣刀(旧)有部分仍具有原功能,可直接使用,部分经过加 工后可恢复原功能继续使用,只有少量无法恢复原功能,需作报废处理。故当事人未认识到其 进口的铣刀(旧)系固体废物,一直按照品名铣刀(旧),商品编号8207509000向海关申报进 口,致使发生上述违规行为。 本案涉案货物为当事人申报进口的铣刀(旧)179332支(1016.28千克),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 1.《鉴别报告》复印件 2.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 3.当事人与凯崴电子公司往来邮件及附件资料 4.当事人部分送货单证、委外加工资料、销售废料资料复印件 5.涉案货物退运资料复印件 6.当事人退运申请、情况说明及附件 7.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资料复印件 8.当事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构成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零星、少量,且能在案件固定证据后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 出境从而减轻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