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激光打印机等货物。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中“特殊关系确认”申报为“否”。经查,上述报关单中“特殊关系确认”应申报为“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于2016年7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激光打印机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21420161148628408。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中“特殊关系确认”申报为“否”。经查,上述报关单中“特殊关系确认”应申报为“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