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自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电缆等货物278票,申报完税价格共计CIF人民币216921399元。经查,上述价格实为FOB价格,当事人漏报运保费折合人民币共计24663595元,实际完税价格应为CIF人民币241584994元。
经海关核定,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83058.8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费确认书、当事人和往来邮件、当事人提交的费用明细表、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说明材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