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购物车用转轮等11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购物车用转轮",申报税则号列为8302200000,总价195.2美元第六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铝合金支架”,申报税则号列为7610900000,总价1392美元。经查,当事人实际进口第一项货物品名为"滑轨用吊轮",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900090,第六项货物品名为"电磁阀用底座",总价为2784美元,应归入税则号列8481909000,另有锂电池4538个、钥匙扣309个、明星卡片2752个、气动换向阀20个、铣刀刀片15916个、视频交换机2台共计六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与申报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归类价格认定书、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