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20年8月,当事人申报的25票进口塑料再生颗粒漏报了应纳入完税价格的低硫附加费、货币使值费、燃油附加费海运杂费,合计人民币4.2457万元,导致漏缴税栽及滞纳金人民币1.494815万元。
以上行为有:
1.当事人代理记账会计查问笔录;
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3.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 4.涉案进口货物海运杂费付款单复印件;
5.当事人提供的漏缴海运杂费费用明细;
6.莱州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送核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觉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级,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象;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