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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修润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4 13:19: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9次

      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5项货物。其中第1项货物MEDATURE修润霜4号13500瓶,申报总价32400.0美元;第2项货物MEDATURE修润霜4号5桶,申报总价33000.00美元;第3项货物MEDATURE密集修润面膜3桶,申报总价17277.70美元;第4项货物修润霜4号30ml真空瓶盖1217个,申报总价60.85美元;第5项货物修润霜4号30m真空泵头224个,申报总价11.2美元。前3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39(申报时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3%,需检验检疫),后2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350000(申报时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查验认定,木质包装未申报(木质包装取样送检未检出松材线虫),货物均无中文标签;第1项货物实际数量14717瓶;第4项货物未找到;第5项货物实际数量376个。经海关归类,第1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31(申报时进口关税税率1%,需检验检疫、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项下,第2、3项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21(申报时进口关税税率1%,需检验检疫、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项下。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80637.6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3)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4)税款计核证明书;(5)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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