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浴巾126500条,商品编号为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毛重25940千克,申报 FOB总价297275美元。经查,实货中未见申报货物浴巾,实货为化纤制毛巾15120条,价值 13608美元;另有化纤制地毯2985条未申报,实货总计毛重12160千克。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