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移动测试平台18900千克 ,申报商品编号8431310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314514.53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314514.53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