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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携带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属于禁止出境物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车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5 14:12: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12次

  2018年11月18日,当事人于北京车站海关西站现场出境时未进行申报,行李经开箱发现疑似珊瑚一件。经华南野生动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为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净重1.066千克。经海关认定为禁止出境物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涉案珊瑚予以没收。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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