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当事人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标签、地图、标识牌、纸质相册、纸卡片,申报重量26.31千克,申报总价192美元。经现场关员查验发现,其中名为《ODYSSEYINCHINA:BEIJING,CHENGDU&HONGKONG》的英文地图共计239 张,经审查鉴定,为禁止进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将地图239张予以没收。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