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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地图为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5 15: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0次

      2019年3月9日,当事人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标签、地图、标识牌、纸质相册、纸卡片,申报重量26.31千克,申报总价192美元。经现场关员查验发现,其中名为《ODYSSEYINCHINA:BEIJING,CHENGDU&HONGKONG》的英文地图共计239 张,经审查鉴定,为禁止进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将地图239张予以没收。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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