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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蓝湿牛皮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1:19: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7次

      2018年8月24日,当事人向茂名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蓝湿牛皮(未修边),规格为二层颈皮、厚0.8-2.0MM、张幅6-15SP、3~5KG/张、D级,净重为51990千克,单价0.17 美元,总价8838.30美元,由2个40尺集装箱装载。经原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鉴定,证实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茂名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20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认定当事人在进口涉案蓝湿牛皮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未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故不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当事人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茂名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12月3日将该案移送茂名海关处理。经茂名海关调查证实,当事人在上述固体废物的进口过程中存在使用虚假的贸易单证、高报成交价格等不如实申报的过错行为,构成违法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废物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查验记录、进口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别报告、水东办关于办理责令退运涉案废物情况的复函、涉案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就茂名海关作出的湛茂关缉告字【2021】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单提出陈述申辩,对该告知单认定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并请求根据当事人存在的困难,撤销行政处罚,茂名海关于同年4月19日收到该陈述申辩意见书。经复核,对进境的固体废物禁止在境内分拣,应作整体退运处理,故应认定涉案进口的货物全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确由当事人实施。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基于当事人存在的困难情况,同意对处罚幅度作出调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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