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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碳锰铁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8: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5次

      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1票法国产高碳锰铁粉,相关项目申报为:商品编号72021100.00,商品名称高碳锰铁粉,规格型号0|3|锰铁|MN:69.48%,SI:2.41%,S:0.01,数量24.2吨,单价695.00美元,总价16819.00 美元。经霞山海关实施查验并取样送检及归类,鉴别结果为属于"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锰渣",归入26180010.01,是目前我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018年10月1日,当事人公司已将上述货物出口退运。经湛江海关计核,货物价值127267.61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与外商电子邮箱业务洽谈记录、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145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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