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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含钴混合物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0 21:25: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1次

      违法行为一: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含钴混合物料(38249999.90),数量为14493千克,货物由一个集装箱装载,共11件(袋)。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证实,进口的11袋货物中的9袋货物为主要含钴的矿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为13173千克。

      违法行为二:2017年3月30日、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分别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的境内目的地均为茂名。经调查证实,该2票货物的境内目的地应为湖南长沙,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称重单、鉴定证书、情况说明、致歉函、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授权书、退运申请书、营业执照、涉案货物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一和行为二,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一科处罚款34.6万元人民币,对违法行为二科处罚款0.4万元人民币,合并罚款3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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