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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漂白阔叶木浆因管理不善导致该部分原纸灭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0 21:34: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1次

      在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中,当事人于2016年6月17日从3本手册中,分别结转了18853千克、7040千克、21358千克小叶相思牌漂白阔叶木浆共计47251千克料件到手册(以下简称06手册)。经核查,发现从54、55和56手册结转的47251千克木浆没有在06手册库存上登记,库存账务显示只有2940千克原纸(折合料件2378.93千克)属于54手册,其余44872.07千克料件因管理不善灭失。

      另,当事人于2016年2月19日凭06手册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了小叶相思牌漂白阔叶木浆1034520千克。在手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于2017年3月将普通贸易的浆板误认为06手册的浆板按加工贸易的任务进行生产,生成半成品原纸入库共计239760千克。2017年5月份发现3月份生产记录错误后,通过其他出库单的方式将3月份误记为06手册的原纸更正到普通贸易时,更正数量误写为293373千克、导致实际多将06手册53613千克原纸登记为普通贸易半成品,后因管理不善导致该部分原纸灭失。

      经计核、上述44872.07千克木浆和53613千克原纸(折合料件43381.58千克木浆)货物价值365724.96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检查记录、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通关手册、进出口报关单证、收发存汇总表、出入库序时簿、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在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中,灭失保税料件、半成品,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半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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