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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脚轮管理期间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会计账簿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1 20:12: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4次

  2017年10月23日,当事人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稽查。经稽查,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和深圳海关申报出口脚轮、灯具等货物共333票,总价4562616美元。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会计账簿,经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限期改正通知书、查获经过、自查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茂名市茂恩贸易有限公司人员名册、企业备案资料、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半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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