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钢结构配件-剪力支撑 1票,申报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 220578.8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总价为20578.82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0.52万元。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