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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避孕套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3 17:26: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8次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新港海关、大连海关申报进口3票商品。经查上述3票货物中的部分商品冈本避孕套在申报进口时归入税则号列40141000关税率0%、增值税率0%而经北京海关归类办认定本避孕套材质为聚氨酯商品归类出现错误应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关税率10%增值税率17%。上述归类错误的商品货值共计59670.97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125.57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2.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3.出具的情况说明4.北京海关的归类业务联系单5.北京海关的核税证明材料6.中关村海关移交的相关材料7.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8.营业执照复印件9.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之规定涉嫌进口货物、物品向海关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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