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共七项货物。其中第二项申报品名为粘合剂, 商品编号为3506100090 , 数量是16 桶, 申报价格为FOB 108 . 88 欧元, 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物品; 第三项申报品名为粘合剂, 商品编号为3506990000,数量是45桶,申报价格为FOB2926.69欧元,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物品;第五项申报品名为粘合剂,商品编号为3506990000,数量是1桶,申报价格为FOB258欧元,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物品。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32420.83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进行商品检验。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9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