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申报一批货物,共10项货物。其中第八项申报品名为三卤甲烷(THM)试剂3酸溶液,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48瓶,申报价格为FOB4976.4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33017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行商品检验并擅自使用完毕。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