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当事人以KJ2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为空滤,数量2件,价值113.43元人民币,经查验发现2件空滤内部夹藏烟丝20.54 千克,涉嫌走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以藏匿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出境的走私行为,并造成了偷逃税款约合人民币1405.66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空滤2个、烟丝20.54千克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