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钢棉共4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05100000,进口关税税率2%。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7326901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34004.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1.7万元。
2021年09月2日